境外公司設立Q&A

Q1: 境外公司設立時,公司名稱是否有任何限制?
A1: 境外公司名稱多以“Limited (Ltd)”, “Corporation (Corp.)”, “Incorporation (Inc.)”結尾。敏感字如:大學、保險、銀行、信託、皇家、基金管理...等不可使用。

Q2: 設立境外個人控股公司(PHC)的好處是什麼?
A2: 境外個人控股公司(PHC)的好處是將個人無限責任切割為有限責任。設立PHC公司可享免稅並且不須準備實際到位資金。境外PHC公司不需做年報及稅報,不強制發放股利,所以不會有立即性利得課稅的問題。反之,若以母公司名義設立境外公司則會有年度合併稅報,海外最低稅負,及保留盈餘課稅問題。
 
Q3: 擔任境外公司董事/股東應準備哪些文件?
A3: 境外公司設立時董事/股東需提供護照(有效期限超過6個月)、身份證影本、地址證明(如:水電費、電話費帳單,或銀行對賬單)及每位董事/股東均需簽署KYC表格。

Q4: 公司股東是否可以用非現金的方式認購股份?
A4: 公司可以用任何股東/董事同意的方式認購股份,除了現金外還包括:智慧財產、服務、在其他公司之持股...等。

Q5: 境外公司股東/董事個人資料是否為公開資訊被公眾查詢?
A5: 除了美國、新加坡、香港公司的註冊資料為公開資訊外,塞舌爾公司、貝里斯公司的股東/董事註冊資料都是非公開資料。相關資料都是存放在當地註冊代理辦公室,註冊局每年會抽查一定數額的公司確認註冊代理有按照規定保存相關資料;除非涉及洗錢或刑事案件,否則不對外公開。
 
Q6: 為什麼每位公司股東及董事都需要提供簽名的KYC表格?
A6: KYC(Know Your Client)表格係遵照各註冊國政府根據國際防制洗錢法之規範,同時也是保障每位股東/董事權益,簽名格式需與護照上面之簽名相同(中英文不限),表格內之資料只會存放在當地註冊代理人辦公室,不是公開的資料。每年註冊國政府會依一定比例抽查公司股東/董事是否確實填寫KYC表格,沒有提供股東/董事KYC表格的公司將會被處以罰款,重則被撤銷註冊登記。

Q7: 公司註冊資本額會不會影響公司往後每年的政府規費?
A7: 塞舌爾公司及納閩公司不會因為註冊資本額大小影響每年政府規費;維京群島公司是以註冊股數(5萬股)收取政府規費;開曼、貝里斯公司會因註冊資本額不同影響政府規費金額。

Q8: 境外公司每年是否需要申報年報或稅務報告?
A8: 塞舌爾、貝里斯、安圭拉...等國家的境外公司不需要繳交年報或審計報告;香港、新加坡、納閩及愛爾蘭公司不論有無營業每年都需要繳交週年申報表及利得稅表。新加坡公司無營業稅報亦需提供經會計師簽證的審計報告。

Q9: 境外公司是否需要保存交易憑證?
A9: 由於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加強對違反國際洗錢法的查核,許多境外公司註冊國(如:維京群島、開曼、巴哈馬、塞舌爾...等)等避免被列入黑名單,都修改法令規定境外公司必須保存交易憑證、會計賬冊、銀行對帳單等資料。這些資料公司可以自由決定存放地點,只需告知當地註冊代理存放地點即可。

Q10: 境外公司可否發行不記名股票?
A10: 為符合國際洗錢法的規定,不記名股票的發行已被大部分銀行及註冊國列為嚴查的對象,除了會被銀行拒絕開戶外,註冊國政府也會要求不記名股票需交由註冊局認可的律師監管。因此,目前在公司章程都會注明不可發行不記名股票。

Q11: 如何運用境外公司從事海外投資?
A11: 海外投資應該採用雙層控股架構,以確保個人資料的隱密性與股權移轉免稅。納閩與塞舌爾公司形象佳且年度政府規費不因註冊股本大小而改變。

Q12: 為什麼要設立境外同名公司 (SNC)?
A12: 境外同名公司(百慕達/貝里斯/塞舌爾...)在海外代表國外同名公司及國內同名母公司收付款項。(中國/越南/泰國/馬來)解決跨國帳務與國際稅務問題並維護國內母公司品牌名譽。
 
Q13: 境外異名公司 (DNC) 的功能是什麼?
A13: 異名公司在客戶及三類同名公司(境內、境外、國外)間運作交易,所以三類的同名公司間,得是完全隔開平行,不可以讓他們之間有任何的交易,避免跨國之間日益嚴峻的關聯交易查核。貝里斯與塞舌爾境外公司非常適合做為境外異名公司。
   
Q14:  
境外公司是否有稅籍編號(TIN)
A14: 目前可申請稅籍編號的地區有: 納閔、貝里斯、塞舌爾、香港。塞舌爾及貝里斯公司如果沒有在當地實體營運,不需要做稅務申報
因應CRS銀行帳戶資料交換準則的施行,銀行需對客戶進行盡職審查,要求帳戶所有人(公司),及帳戶控權人提供所屬稅務居民國籍,及稅籍編號。若無法提供會導致銀行帳戶被限制部份功能,或者被強制關戶。
   
Q15: 甚麼是境外公司經濟實質法
A15: 歐盟要求百慕達、安圭拉公司、維京群島、開曼…等低稅或零稅率國家(地區)修改公司法及稅法,針對從事以下九個行業的境外公司,必須在註冊地設立實體營運辦公室(Economic Substance),或者證明該公司是其他國家的稅務居民。
九個行業包括: 銀行、保險、航運、基金管理、融資和租賃、營運總部、分銷和服務中心、投資(控股)公司、知識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