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投資

 外國企業在台灣投資一般以分公司、辦事處或子公司三種方式進行。外商辦事處可代表母公司處理聯絡客戶、售後服務、簽約、報價、採購、投標等非涉及營業的商務活動。如果要在從事台灣業務的拓展或營業,需以設立分公司或子公司方式進行投資。

   台灣企業所得稅率是20%,子公司稅後盈餘匯出,需再繳交21%的暫扣繳稅;外商分公司淨利稅後盈餘匯出,則不需要再繳交任何稅負。辦事處因為不能從事營業行為,因此沒有企業所得稅及盈餘匯出暫扣繳稅。
公司型態 分公司 子公司
企業所得稅 20% 20%
股利匯回母公司 0% 21%
◎外商在台灣設立辦事處有什麼條件限制?
 外國合法註冊的公司皆可在台灣設立辦事處,辦事處是代表總公司聯絡、簽約、報價、投標、採購等法律行為,不可以有營業行為。
陸資企業在台灣設立辦事處,母公司需設立三年以上,且實收資本額需折合達台幣600萬元以上。
 
◎公司名稱可用英文登記嗎?
 不可以,外商在台辦事處/分公司名稱需以中文登記,公司名前面需要加註國別。
公司可自行運用英文字母等作為廣告招牌使用。

 
◎設立台灣分公司營運資金限制? 
 台灣分公司沒有最低營運資金的規定,但應足以支付台灣分公司設立所需之費用,如:租金、勞務費……等。建議最低註冊50萬台幣。需繳交註冊營運資金四千分之一的認許費。
 
◎外國分公司外匯收支是否有限額?
 視同台灣公司,每年累積結購或結售金額不得超過五千萬美元。進出口貨物及服務之收支金額,不計入當年累計金額中。
 
◎外國分公司可否投資台灣不動產?
 與台灣簽有平等互惠之國家,可以在台灣購置不動產。貝里斯與台灣簽有完全平等互惠待遇,以貝里斯在台分公司名義,可購置台灣不動產。根據土地法第18條規定,非與台灣為完全、附條件平等互惠之國家,不得在台灣取得或設定土地或建物權利。
 
◎公司負責人為外籍人士,應檢附何種身份證明文件?
   
外國人、華僑或大陸地區人民擔任公司負責人,應提供下列文件之一辦理:
1. 在台居留證影本。
2. 駐外單位簽證之國籍證明書,並載明住居所。
3. 該國政府機關出具之文件,無須經我國駐外單位簽證(如:護照影本、日本之戶籍證明)。
4. 本人出具聲明書(包括國籍、身分證明等),經該國駐中華民國境內機構簽證(如美國在台協會),或經我外交部駐外單位簽證,或經我法院公證。
5. 僑委會出具之身分證明。上述官方之證明文件未記載申請人地址,可由申請人自行加註住居所地址並簽名或蓋章(由本人簽名或蓋章,或蓋公司及負責人章)。

 
◎何謂「外國公司在台分公司經理人」?
 分公司經理人主要負責分公司相關業務,分公司經理乃分公司業務範圍內之負責人,可由台灣人或外國人擔任(大陸人士除外,港澳人士可以擔任)。
 
◎台灣分公司經理人可否申請工作許可及居留證?
 外國分公司經理人可以事業主管身份申請工作許可。公司設立未滿一年者,實收資本額或在台營運資金達台幣50萬以上;公司設立滿一年以上,最近一年或前三年在台平均營業額達台幣300萬以上者,即可申請。
 
◎台灣辦事處/分公司辦公室登記有無條件限制?
 外國公司在台灣設立辦事處或分公司,其辦公室僅能租賃商用或是住辦大樓,純住宅公寓或建物皆不能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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