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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6 經濟實體申報 (Economic Substance)

部分境外公司為符合國際稅務透明要求,陸續修訂經濟實體法(Economic Substance Law)。此法規是針對境外公司從事相關行業(銀行,保險、海運、基金管理、融資和租賃、營運總部、分銷和服務中心、控股公司、知識產權)做出明確的定義。從事上述9大行業的境外公司,需符合當地實體辦公室、人員聘用之規定,反之則否。

境外公司每一年度均需進行自我評估與申報。

如果企業營業項目是屬於經濟實體規範的行業,可以有三個選擇:  
1. 在註冊國有符合經濟實體規範的實體辦公室或委外經營; 
2. 修正營業項目或經營方式以避免落入經濟實體規範的行業; 
3. 提出該企業在其他國家登記為稅務居民的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