貝里斯基金會

一般資訊
 「基金會」的概念源自於信託,從中世紀經過羅馬帝國時代,隨著教會組織對貴族和地主所捐贈的土地有實際的擁有權及管理權開始,基金會的概念便更加具體成形。傳統上基金會一直用於公益性質,列支敦士登於1926年開始以商業目的推廣用於遺產、財產規劃的”家族基金會”。自此非公益性質的基金會便廣受全球高資產者歡迎,1995年巴拿馬也跟著推出“私人基金會”。貝里斯公司於2010年亦推出更新的基金會組織設立服務。
 

貝里斯基金會主要特色

1. 高度保護資產:創始人的資產一旦移轉給基金會二年以後,其法定繼承人及債權人將無法再對此資產進行法律追索。
2. 非當地居民免稅:只要創始人及受益人都不是貝里斯居民,同時基金會資產亦不在貝里斯境內,即可免交貝里斯當地所有稅負。
3. 資產規劃最佳工具:有利於財產繼承權及資產的規劃安排,透過基金會可以在保有彈性及隱密性的情況下對每個繼承人的金額、比例、分配時機、年齡做各種不同的安排規劃,這些安排可以隨時變更,免除費時又費錢的遺囑檢驗流程。
4. 可持有各類資產:可將各種資產,包含現金、股票、境外公司…等,集中在一個基金會名下進行管理。
5. 基金會與信託/公司的差異:
(1)信託需由專業受託人管理,通常為律師或銀行;基金會可由創始人指派,創始人可保有較大之彈性與管理權。
(2)基金會透過委員會進行管理與運作;公司則是透過董事會。公司債權人可對公司資產進行追索;然而基金會創始人資產轉移至基金會二年後,債權人無法對基金會資產進行追討。
基金會 信託 公司
獨立法人 不是
擁有者 委託人 股東
免稅
管理者 委員會 受託人 董事
商業行為 視註冊地點 不可
合法文件 基金會憲章 信託契約 公司章程
資產規劃 不可
債權人追索 不可 不可
註: 貝里斯基金會可從事商業行為;巴拿馬基金會禁止直接從事商業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