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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會與信託的功能雖然類似,但是實際上兩者之間的屬性是完全不同的,最大的差別在於:
(1)貝里斯基金會具有獨立於創始人、管理委員及受益人的法人地位,由管理委員來管理資產,並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或依照基金會憲章內容規章做管理。但是信託並不具有法人資格,而是以契約形式,由委託人銀行、律師將財產轉讓給受託人以保障受益人的利益。
(2)貝里斯公司基金會是為了其創立目的而持有、管理資產,受益人無資產所有權。而信託是由受託人合法擁有資產,但資產的最終所有權仍為受益人。
(3)信託必須符合契約中所有的條件才具有效力,但是基金會一旦成立後即屬有效。創始人亦可為受益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