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境外公司 四大功能 十大用途 Four Main functions of Offshore Company
  • 免稅境外公司,四大功能
四大功能
1 免稅境外公司,一般功能
2 低稅境外公司,雙重稅務功能
3 有限責任在海外的功能
4 盈餘可無限期遞延在海外功能


免稅境外公司,一般功能 免稅公司是一般個人及公司在海外投資所最常用的,占所有境外免稅公司90%的量。一般我們所設的公司型態都叫IBC(Int’l Business Company)、Exempt Company 或叫LLC(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典型的例子就是在當地國設了境外公司後,不會在當地國有人員實際運作營業的公司(No Physical Presence & Management),可在當地開立戶頭,收入均得源自海外;或以此境外公司到香港、新加坡或臺灣開立所謂的Non Resident A/C、External A/C或OBU A/C。因此在各地都能夠取得免稅的身份。這一類公司以Belize/ Brunei/ BVI/ Bermuda/ Cayman/ HK/ Samoa / Seychelles最具代表性。台商主要用來到大陸投資設廠、設辦事處以及到保稅區設立貿易公司,另外就是用來設立海外貿易公司,從事轉口的三四角貿易。
低稅境外公司,雙重稅務功能 通常中大型公司或上市上櫃的公司通常會運用到這類規劃。因為牽涉到金額都很大,而且各國投資(含境外公司)都需公開賬目,需要有資深的財會人員或會計師背景的大型公司財務長比較容易瞭解其架構與差異,這類大型公司是比較容易從中取得稅務利得空間。一般個人或中小型有限公司在海外或大陸設廠,由於做賬方式的不同,大都以第一類免稅公司執行就算了,尤其像臺灣個人運用境外公司在大陸的投資設廠,基本上就不會做賬了。在每個本國以外的海外國家投資所得或顧問所得,其股利股息或顧問費權利金匯出時,都需繳交一筆暫扣繳稅(Withholding Tax),其中以美國最高為30%,大陸10%。假設有雙重稅務協定DTT(Double Tax Treaty)的話,其暫扣繳稅可低至10%、5%、或0%,所以選擇一處低稅率(約3%)的國家做為投資方或顧問公司的發票方,就顯得非常重要。這方面最著名的有馬來西亞的直轄市納閩島(Labuan),已加入歐盟(EU)的賽普勒斯(Cyprus)及葡萄牙的曼德利亞島(Maderia),這三個地區均與中國簽有DTT。以納閩公司為例,以此公司到其他國家(如中國)做固體投資(如設廠)非交易利得(Non Trading)是免稅的,但假如用來收交易利得(Trading),如貿易價差,權利金或顧問費這類液體收入時,得在納閩繳交淨利3%或20,000馬幣(約5,980美金,19.4萬台幣),兩者選一,也就是最高繳18萬台幣。一般的會計師或顧問公司由於在這方面涉獵不深,又沒做過帳,通常是不敢也不知道這類公司安排的,他們會選擇不需要花腦筋的BVI或Belize。並不是Labuan 或Cyprus有什麼問題的,能觸及這類規劃的都是頂級稅務顧問,一般普通的稅務顧問是沒有辦法得知其Tax Return 的簽證及DTT的安排過程。
有限責任在海外的功能 通常我們在中國或海外各國投資之前,會先行到大陸去勘察市調,甚而簽訂廠(房)租,投資意向書,買賣合約或其他各類合約,如果此時以臺灣個人或臺灣公司隨意簽下任何不知輕重的約定,一旦隨後投資有變或對我方利益有重大折損時,此時臺灣個人就需負無限責任,臺灣公司則要負完全海外訴訟責任。如果之前是透過境外公司去簽訂的話,基本上境外公司是一家空轉的虛體單位,在具體責任上是不需要付出經濟代價的,頂多只有名譽上不具體的折損。甚而如海外對方是蓄意詐欺或用巧計合約故意誤導來引誘你成甕中之鱉時,境外公司剛好是你可引用的金蟬脫殼之最後防禦工具。不管在投資前或投資後的實質運作,都必需有這些考慮規劃空間,才不會因不瞭解臺灣以外的中國或海外商業上有關的民事刑事規定,而致誤蹈法網時有抽身不及之憾。一艘航空母艦發現個別敵意攻擊目標前,會先行派出戰鬥機去勘察並摧毀目標,即使被毀也無損整艘航母戰力,戰鬥機就如一家境外公司的獨立於母艦之外,就如幫我們先行探勘及捕捉獵物的米格魯獵犬,為我們提前及事後進行中的事件承擔一切風險,境外公司是我們在海外投資時隔離不明險境及迷離陷阱時的最佳絕緣體。
盈餘可無限期遞延在海外功能 幾乎100%的境外公司地點登記國家對於所得盈餘保留沒有遞延的限期規定,而主要的國家中也對境外公司保留盈餘採取不課稅原則。台灣最低稅負制實施後,台灣公司自 2006 年1月起,境外所得需課 10% 最低稅負。台灣個人自2009 年 1 月以後,境外所得也需課 20% 最低稅負。運用境外公司此項功能,最終可無限期將盈餘保留在海外。如果是美國公司到印度、菲律賓開設客服中心 Call Center 或在國外開設汽車廠再賣回美國國內的,海外利得必需匯回美國繳稅。
十大用途
01 海外投資設廠,間接投資用
02 從事海外三、四貿易用
03 成立海外(子)分公司、辦事處
04 海外上市上櫃之控股公司
05 持有海外房地廠
06 海外購買股票、基金、債券
07 海外持有商標、專利公司
08 海外經紀、顧問費用公司
09 海外持有登記船舶、飛機
10 海外購買保險


海外投資設廠,間接投資用 外商透過境外控股公司到中國/越南/泰國投資設廠、設立代表處及保稅區貿易公司,可享有境外公司的免稅、低稅、有限責任在海外、盈餘無限期遞延的功用。如以台灣公司或台灣個人名義設立境外公司間接投資設廠的,可自行決定最佳時機將國外利得匯回台灣,避免面臨立即性回台課徵最低稅負。
從事海外三、四貿易用 只有在跨兩國/跨三國的國際買賣中才可運用到境外公司。現在台灣或香港的貿易商,在本國已經沒有實質買賣,買貨都是從中國或越南採購,間接再賣到美國及日本。此時就需要一家免稅的境外貿易公司充當中間商做出Invoice & Packing List,藉以加強國際價格競爭力,用的就是免稅的境外公司做為發票公司。
成立海外(子)分公司、辦事處 使用境外公司而非母公司到海外設立子公司、分公司或辦事處功用,是規避海外投資風險的最有效辦法,一旦海外投資有變或者對我方有重大利益折損時,境外公司則是你斷尾求生的最後生機。
海外上市上櫃之控股公司 設在開曼或百慕達的股份有限公司很容易在香港或新加坡境外板上市。 因為這些國家的境外板上市規則都是參考開曼、百慕達的有關規定而制定的。目前馬來西亞的納閩境外板上市條件是最優惠的,由吉隆玻股票交易中心(KLSE)100%轉投資的子公司LFX主辦,最低要求市值為200萬美金,股東人數250人以上經營時期2年以上,每年收取上市管理費用5000美金,文件備齊三星期即可完成。除開亞洲境外板,也可至美NASDAQ上市。
持有海外房地廠 以境外公司持有海外房地產,做買賣時是以境外公司股份完成,法定代表人更改就好,100%境外操作。如以台灣個人或公司名義持有海外房產的話,一旦要賣出時,不僅認證手續繁雜,利得價差稅也奇高。以境外公司在境外完成買賣是最經濟簡便的安排,又具匿名功能。
海外購買股票、基金、債券 跟房地產一樣,購買海外股票、基金、債券不以個人出現,除隱密性強外,還免除各國對外國居民的稅務及開戶限制,也沒有稅務問題,更不必擔心私人買賣資料曝光。
海外持有商標、專利公司 以境外公司在海外持有的商標、專利、權利金的公司,除所得免稅外,還不易受母公司任何法、稅糾紛困擾; 也可登記在類似塞舌爾公司,運用DTT雙重稅務國家功能,享受收取暫扣繳稅(Withholding Tax) 等稅費減半的優勢。
海外經紀、顧問費用公司 現在各種不同類型顧問公司或表演團體及藝人,如果在海外經營或表演時持有境外公司簽約,加上個人境外所得免稅迴旋的空間,運用DTT雙重稅務優勢收取費用,將可取得最高效益。
海外持有登記船舶、飛機 船舶/飛機這方面的運用,如海運公司就是第一個運用境外公司得到好處的公司,把大量的船舶登記在免稅天堂巴拿馬 ,每艘船舶的固定年費與境外公司一樣低廉,且利得免稅,航行全世界不受政治幹擾。
海外購買保險 有很多在海外經營時碰到的保險,中國/越南/台灣的保險公司是沒有提供的。做為已經是跨國經營的公司,有些由海外反向為整個集團購買保險,反而是方便又便宜。例如百慕達及開曼專門提供少有價廉物美的環球保險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