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至20069月份為止,投審會報備大陸投資件數總計35,241,總金額約525億美金。下述數字顯示絕大部份公司已報備完成,不
誤信少數無報備客戶告知你無所謂的錯誤訊息。
1991-2006年9月 (共189月)
總件數
總金額
件數/年
件數/月
金額/件
35,241
525億 US$
2238
186
149萬 US$
 
2006年1-9月 (單位:美金)
總件數
總金額
件數/年
件數/月
金額/件
789
53億 US$
NIL
88
671萬 US$
20061-9月總共報備789, 每月平均88家。
1991-2006年9月 (共189月 單位:美金)
投資金額
投資件數
金額/月
江蘇/上海
241億(46%)
10,104(30%)
1.2億
廣東省
141億(27%)
11,588(34%)
7460萬
福建省
50(8%)
5,055(15%)
2222萬
浙江省
37億(7%)
1,832(5.3%)
1957萬
山東省
9(1.7%)
867(2.5%)
476萬
河北省
2(0.3%)
284(0.8%)
105萬
合 計
472億 (89.9%)
29,730 (84.4%)
2.4億
1991年至20069月為止,台商投資之前的這六個區域,就佔據九成以上的數量與金額。特別是過去6年來台商在江蘇及上海的巨又猛投資,徹底改變了整個台商的投資生態。
2006年1-9月 (單位:美金)
投資金額
投資件數
金額/件
江蘇/上海
29.4億(55.2%)
341(43.2%)
862萬
廣東省
9.4億(17%)
176(22%)
534萬
福建省
3.3億(6.2%)
113(14.3%)
292萬
浙江省
4.9億(9.2%)
36(4.6%)
1,361萬
河北省
1,135萬(0.2%)
2(0.2%)
567.2萬
合 計
47.1億 (89.9%)
668 (84.7%)
3616.2萬
20061-9月份,電子業投資集中的江蘇/上海地區,每件投資金額高達862萬美金,每件金額是福建省2.9倍。這五大投資地點的總金額佔台商整體的88%,件數達84.6%。近幾年在大陸投資廠商,均與電子業有關,故而每件投資都是平均600萬美金以上的大筆金額,與過去傳統業100萬美金的投資額相比,相對有6倍之高,這是最近投資大轉變與趨勢。台商電子行業投資重點也由廣東省轉往上海及江蘇地區,是值得探討之處。
個人報備金額最高上限為8,000萬台幣,同案件可多人參與。公司則以資本額或淨值60%為投資上限。
淨 值
大 陸 投 資 累 積 金 額 或 上 限
50億以下
最高資本額或淨值的40%為上限60%
50-100億
50億x40%+(淨值-50億)x30%
100億以上
50億x40%+50億x30%+(淨值-100億)x20%
目前對大陸投資可以台灣公司或台灣個人直接到大陸投資,但是從稅務觀點來看是都較為不利的。
◆台灣個人海外稅務定義2009年前,個人最低稅負開徵之前,從台灣個人來講,個人稅務是採屬地主義,也就是只有源自於台灣境內的收入才會被課稅,任何在國外的各種收入是不需要在台灣被課稅的。例如國外股利股息、佣金、顧問、專利、租金等收入,都不需在台灣被課稅。個人在海外特別有項收入是需要在台灣被課稅的,也就是所謂的屬人世界稅:1.海外遺產稅(含大陸);2.海外贈與稅(含大陸);3.個人在大陸的收入。 第1、2項是早就有的,譬如很多台灣父母匯錢到美國或大陸給兒女讀書或購買房產,旦超過100萬台幣,都會涉及這類案件。很多台商以個人名義記名登記持有大陸或海外的房地產、股票或有價證券,旦當事人因病或意外暴斃時,都會涉及海外遺產需在台灣課稅問題。關於第3類大陸利得問題,則是最近16年來台商到大陸投資才有的。為什麼在大陸所得需在台灣課稅呢?因為目前台灣國稅局把大陸視同國內稅區,因而你的大陸股利股息或其他收入,都必須在台灣國內繳稅,你不據實呈報繳稅,旦被舉發查報屬實後,可以漏稅名義加倍處罰。所以說以個人名義報備至大陸轉投資設廠是最為不利的安排。在2009年個人最低稅負課稅之前,個人申請家境外公司(如汶萊、開曼)間接再到大陸投資,就可構成海外利得進而免稅。而2009年之後,個人最好選擇兩家境外公司雙重控股轉投資,以避免最低稅負立即課稅。

◆台灣公司海外稅務定義 台灣公司在海外利得,稅務採用屬人的世界稅,不管到大陸、日本或美國,所有海外利得都需完成合併報表稅簽過程在台繳稅。過去可將海外利得免稅的營運總部自2006年最低稅負實施之日起也喪失免稅功能。所以說透過境外公司間接到大陸投資設廠是最為有利的稅務規劃。透過境外公司可以達成兩個主要優勢:1.盈餘保留無限期,採用財簽,不必馬上做稅簽,以便往後海外轉投資。2.有限責任,可免除在台母公司海外法律訴訟及債務問題無限制的擴大。

如何透過家或兩家境外公司到大陸做間接投資呢?如果是採家境外公司,買賣完後,利得需列入台灣公司所得立即課稅,也就是有名的「燦坤稅務事件」。如果是兩家境外公司的話,就可以第家直接投資大陸境外公司,將利得盈餘暫時保留於第二家境外公司。可應對最低稅負課稅問題,故我們建議還是以兩家境外公司做雙重控股是最理想的稅務安排。
按照新修正之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86條規定,違規未報備赴大陸投資者將處罰新台幣5-2,500萬台幣,如投資的項目又是台灣禁止類者,最嚴重者將處2
下有期徒刑。為鼓勵檢舉案件,政府設獎金給檢舉之人、禁止類獎金100萬,般類及技術合作類30萬。
經查未報備屬實,一般類將按照下表處以罰款,從最少的投資金額1,000萬以下案件,處罰款5萬台幣至超過10億台幣以上的2,500萬罰款。自首(主動呈報)或初犯者都在六類特赦中,最低按20%計之處罰。一件200萬美金未報備案件,如屬初犯或自首的話,大約繳交68,000台幣即可銷案,對於錯過3次補報備機會者是大生機。
下述六類情形可酌減罰款20%:
1. 未申報或申請許可,情節輕微
2. 已申報,大陸增資未申報者。
3. 主動承報(自首)同意接受處分者
4. 調查期間充分配合者。
5. 初犯者。
6. 其它情狀可憫恕者。
台幣/億
<0.1
0.1-1
1-10
10以上
美金/萬
<29.4
29.4-294
294-2940
2940以上
罰款%
5萬
0.5/100
0.75/100
1/100
最高罰款
5萬
50萬
750萬
1千-2,500萬
自首/初犯
5萬
10萬
150萬
200-500萬
1. 時時刻刻怕內外部人員舉發。    2.不可與台灣國內/海外銀行貸款。
3.產品與服務不可公開廣告行銷。 4.有涉及個人或公司逃漏稅嫌疑。
5.資金恐涉洗錢或銀行法調查。
6.不可延攬大陸高級幹部回台受訓。 7.福建地區投資者不得申請小三通。
8.一旦被舉發,投資進行中之各項計劃將被停止,涉限制類別,尚有2年以下徒刑,並有限期被撤資、出讓之虞。
9.大陸廠增資變大廠後,問題伴隨而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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