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國投資總額註冊資本 Min.Invest Amount & Registered Capital
金額:美元
投資總額 註冊資本 金額不得少於 到位期限
50萬 / 50萬 1年內
超50-100萬 / 50萬 1-1.5年內
超100-300萬 ≧70% / 1-5.2年內
超300-1,000萬 ≧50% 210萬 3年內
超1,000-3,000萬 ≧40% 500萬 由審批
機關定
3,000萬以上 ≧1/ 3 1,200萬

中國政府對外商入境投資除了行業(鼓勵類、限制類、禁止類)上的限制外,對投資總額與註冊資本之間的比例也有嚴格規定。據新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投資額為人民幣3萬,可按規定2年內繳足,但具體到各地有較大的差別,外資企業在註冊資本設計上,若為軟體、維修、服務等企業,都能使用最低註冊資本設立公司;若為生產性企業,則必須考量產能問題,故註冊資本設置比較高。註冊資本需經法定驗資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驗資證明才能登記為公司註冊資本,外國公司在中國的代表處資金不需到位。企業如需增加投資,其追加的註冊資本與增加的投資總額比例,應按規定執行。

註冊資本一般由「流動資金」和「設備資金」構成。各地政府大多規定,設備:資金=7:3或6:4,部分地區不做規定。不過流動資金設置太大,會影響企業資金周轉,資金匯入大陸以後,也無法通過合法管道再游回原地或其它地方;設定太小又會造成入不敷出,故由此原則來規劃設備資金之間的比例是比較合理的。外資企業註冊資本額不需一次性到位,但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90天內需繳清出資額的20%,其餘部分依據投資地域1-3年到位即可。

  • 保稅區貿易公司 最低注冊資本與到位時間
  • 金額:萬美元
廣州 深圳 海口 汕頭 珠海 上海 張家港 大連 寧波 廈門 福州 天津 青島
注冊資金 20 50 7.3 50 7.3 7.3 7.3 6 20 20 7.3 5 10
到位時間 1 年 1 年 2 年 1 年 1 年 1 年 1 年 2 年 1 年 1 年 半 年 2 年 1 年
  • 中國主要城市外資企業,最低注冊資本與到位時間
  • 金額:萬美元
深 圳 東 莞 廣 州 中 山 惠 州 珠 海 廈 門 福 州 寧 波 杭 州 上 海 昆 山 南 京 蘇 州 成 都 重 慶 南 寧 昆 明 武 漢 青 島 天 津 北 京 瀋 陽
生產企業 投資總額 7.3 100 10 10 7.3 7.3 7.3 10 50 7.3 14 10 21 10 7.3 7.3 7.3 7.3 7.3 7.3 7.3 10 7.3
註冊資本 7.3 100 7.3 7.3 7.3 7.3 7.3 10 50 7.3 14 10 21 7.3 7.3 7.3 7.3 7.3 7.3 7.3 7.3 7.3 7.3
設備/資金比例 6/4 7/3 6/4 6/4 7/3 7/3 6/4 7/3 7/3 No 7/3 7/3 7/3 7/3 6/4 7/3 7/3 7/3 7/3 7/3 No No 7/3
到位時限(年)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商業公司 註冊資本 7.9 43 7.3 13.5 7.3 7.3 7.3 10 7.3 7.3 10 7.3 7.3 7.3 7.3 7.3 7.3 7.3 7.3 7.3 7.3 7.3 7.3
到位時限(年)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分公司 / 代表處 無最低註冊資金要求,也無設備資金比例限制

出資形式 外國投資者可用貨幣、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五種方式出資,亦 可兌換外幣出資;經審批機關批准,也可用中國境內開辦的其他企業人民幣利潤出資。以實物出資時貨幣出資總額不低於註冊資金30%。

出資期限 外國投資者可分期繳付出資,到位期限見上表,已設立的中國公司、工廠的註冊資本 全部到位後方可開設分公司(2006年5月已取消設辦事處,原辦事處到後期需改設分公司才可營運),國外公司在中國設立代表處不需註冊資本到位(國外公司設立的分機構稱「代表處」,已設分公司的分機構稱「辦事處」),出資期限應在設立外資企業申請書和章程中載明。

設備作價出資的限制 以機器設備作價出資時,該機器設備是企業生產所必需的設備,且作價得 高於同類機器設備當時的國際市場正常價格。對作價出資的機器設備,應當列出詳細的作價資清單(名稱、種類、數量、作價等),作為設立外資企業申請書的附件一並報送工商局。作價出資的機器設備運抵中國口岸時,應當報請商檢局進行檢驗並出具檢驗報告。作價出資的機器設備的品種、質量和數量與外國投資者報送審批機關的清單不符的,必須限期改正。

以工業產權、專有技術作價出資的限制 外國投資者以工業產權、專有技術作價出資的,該工業 產權、專有技術應產外國投資者所有。該工業產權、專有技術的作價應與國際上通常的作價原則相一致,其作價金額不得超過外資企業註冊資本的20%。對作價出資的工業產權、專有技術,應當備有詳細資料,包括所有權證書的複印件、有效狀況及其技術性能、實用價值、作價的計算根據和標準等,作為設立外資企業申請書的附件一並報送審批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