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111日,越南正式成為WTO的第150個會員國。按照WTO切結條文,越南將最遲在200911日全面開放外商投資
商業領域,允許設立外商100%持股的獨資貿易公司,從事進出口買賣服務,所以外商需提前積極籌劃。目前,外商採設立聯營商貿公司進行商品進出口,可享受越南給予本國公司和外資公司雙重優惠政策,但外資比例最高為99%。
20081231日前,根據20051129日越南通過的第59/ 2005/ QH11號法《外國在越南投資法》、 2005614日通過的越南貿易法、
2006123日公告的《越南貿易法國際貨品買賣、代理外國買賣及加工貨品,以及貨品過境活動之施行細則》,外商涉足越南貿易領域從事進出口商品買賣,代理進出口等業務,必須與越南當地企業合資,以聯營方式設立聯營貿易公司,外商不可100%控股。其中主要規定如下:
1.200911日前,外商涉足越南商品貿易流通領域,只可以設立聯營貿易公司來進行,但外資占股最高比例不超過99%。 2.聯營貿易公司擁有獨立的進出口權,但貿易領域不得涉及水泥、外輪胎(飛機外輪胎除外)、紙
品、拖拉機、機車、汽車、鋼材、視聽器材、酒品、化學肥料產品。
3.可以開設連鎖店(Franchise),但是必須合資經營。2009121日前,外資占股最高比例不得超過99%。
一.聯營公司基本含義 根據越南投資法,聯營企業是一方或多方通過簽署聯營合同,在越南設從事投資經營活動之企業。 外商投資設立聯營企業一
般需採用以下方式:
1. 境外個人與越南個人合資設立;
2. 境外個人與越南當地公司合資成立新聯營公司;
3. 境外公司與越南當地公司合資成立新聯營公司。
營企業依據越南法規具備法人資格, 通常採責任有限公司形式設立。聯營各方(境外方與越南當地企業/ 個人)按其投入法定資金對聯營企業及對方責任。
二.聯營合同內容
1. 聯營各方之名稱、地址、權責代表人;
2. 聯營企業之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
3. 投資金額,法定資金,法定資金出資比例,出資方式與進度,建設進度,經營目標與範圍;
4. 主要產品,產品內外銷比率、企業營運期限;
5. 聯營各方之權益與義務、有關財務原則;
6. 合同修正及終止之方式,轉讓條件,企業營運終止、撤銷之條件、違約責任,糾紛解決原
由於200911日前,外商在越南從事國際貿易業務,必須採用與越南當地個人或公司合資的形式設立聯營貿易公司方可涉足商業領域,
且外資控股不超過99%,他不僅可享受越南對外商的稅務優惠也可享有越南公司法中的國民待遇。
1. 獨立的進出口權:外商與越南合資設立的聯營貿易公司, 可類似於家內資具有獨立進出口
權的貿易公司。
2. 代理批發商或生產商進出口商品: 除屬禁止出口、暫時中止出口、禁止進口及暫時中止進口
項目外,聯營貿易公司(即貿易商)可擔任其他貿易商/ 批發商/ 生產商各種貨品進出口買賣業務之代理,但對須持貿易部許可清單項目的貨品,貿易商須得到貿易部許可後,才可簽訂合約。
3. 設立連鎖店: 於越南設立聯營貿易公司可以在越南境內其他城市/ 地區開設連鎖店。
涉及的主要項目如下: 1.股權比例: 只可與越南當地企業、個人設立聯營貿易公司,外商控股最多不得超過99%。
2. 法定資金: 根據越南法規,聯營公司並無最低註冊資本的限定,但是法定資金至少為投資額
30%。合資比率可由聯營雙方自行商定。
3. 以土地租金價值投入法定資金: 若越方以土地作價投入法定資金,其租金價值需由聯營各
方依據越南財政部公佈之土地租金標準而商定。
4. 法定資金出資限制: 法定資金可於成立聯營企業時次投入, 或按合同所定法定資金出資
方式與進度投入。
5. 經營期限: 外資在越南經營時限,般不超過50 年。
主要規定如下:1. 董事會任期由聯營各方商定,但不得超過5年。
2. 成立新聯營企業者,正營運之原企業至少有新聯營企業董事會之2位董
事,其中至少有1位越南公民,代表聯營越方。
3. 董事長之董事不享薪資,但可享有由董事會決定之相關工作的津貼,其費用可並計於聯營企
業管理費來結算。
4. 董事會每年至少定期召開一次董事會。
外商投資設立越南聯營貿易公司所涉及稅項與獨資企業樣,都牽涉到企業所得稅、增值稅、個人所得稅、消費稅、社會保障稅、關稅、土地
稅及各項稅收等,以及企業運營過程中常態性相關費用(詳細內容敬請參閱本手冊P7頁『越南工廠/ 公司設立』)。
一.設立程式 1. 設立境外公司;2. 收集相關資料送件至投資廳、河內投資部審批; 3. 領取營業執照、申請刻章、申請稅務代碼證
二.應備文件 1. 貿易商設立申請書; 2. 外國公司法人授權越南代表人的授權書;
3. 外國公司法人補任越南代表人的委任書; 4. 外國公司法人委任書、法人護照、營業執照;
5. 外國公司章程、外國公司執照、外國公司銀行證明書;
6. 越南代表人護照與身份證、外國公司首任董事;
7. 外國公司首次會議記錄、租賃合同、越南貿易商章程。
 
依據越南政府總理2006123日發布第12/2006/ND-CP號公告規定,本清單上的項目禁止在越南進出口。
一.禁止出口貨品
1. 武器、彈藥、爆炸物(工業爆炸物除外)及軍
用技術設備;
2. 全民及社會政治組織所有遺物、古董及國寶;
3. 禁止在越南境內發行及行銷的各種文化刊物;
4. 國內天然林圓木及鋸木、各種珍貴水產;
5. 政府2002422日第48/2002/ND-CP
函,公告屬IA-IB組之珍貴野生動植物及動植物種 苗,及越南對國際承諾「紅皮書」之珍貴野生動植物;
6. 國家保密範圍內之專用密碼機械及密碼軟體
系統;
7. 禁止化學武器公約規定之屬第1表的毒害化
學物。
二.禁止進口貨品
1. 武器、彈藥及爆炸物(工業爆炸物除外)及軍用技術設備;
2. 各種鞭炮(交通運輸部規定航海用安全信號鞭炮除外)
3. 二手消費品、二手設備及物資,包括下列各組貨品:
a.紡織品、鞋類、成衣,電子貨品、家電用品;
b. 醫療設備、室內裝潢貨品,陶瓷、玻璃、金屬家貨品;
c. 塑膠、橡膠、二手科技通訊的產品。
4. 禁止在越南境內發行及行銷的各種文化刊物;
5. 方向盤靠右的運輸工具(包括輸入越境前已拆散或改換為方向盤靠左者),二手汽車零件及少於30匹馬力之內燃機;
6. C.F.C冷 煤設備、廢棄物及 含石棉產品; 7. 化學武器公約規定第1表之毒害化學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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