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越南動點】親訪河內/胡志明/平陽/海防等市政府機構,經日夜趕工翻譯整理而成,為環球第一快/第一手資訊。另備有中/英/泰/日/韓/俄/葡/西/法/德十種語言版本,歡迎索取。除委託辦理商貿設立外,亦提供代尋越南(中國) 辦公室,代辦電話網絡…申請,另在「東盟博覽會」舉辦地-廣西南寧可代徵越文/ 外文秘書…
根據2007/1/11:越南正式成為WTO後的切結條文,自2009/01/01起越南全面開放100%外商投資商貿公司,這些商貿
- ga v
- 開放時間
- 境外持股
- 股董人數
- 法定代表人
- 註冊資本
- 設立地點
- 設立天數
- 進出口權
- 國內銷售
- 企業所得稅%
- 個人所得稅%
- 增值稅%
- 股利匯出
- 進口徵收
- 出口退回
- 經營期限
- 分公司設立
- 越南
- 2009
- 100%
- 1
- 不限
- US$100,000
- 不限
- 60-90
- 有
- 不限
- 10/15/25
- 5-35
- 0/5/10
- 0%
- 5%/10%
- 5%/10%
- 30年
- 可以
- 中國
- 2009
- 100%
- 1
- 不限
- US$73,000
- 不限
- 30-60
- 有
- 不限
- 15/20/25
- 5-45
- 3/17
- 10%
- 13%
- 13%
- 30年
- 可以
設立100%的外商獨資商貿公司,可一舉掃除過去:1.「越南人頭」內資公司,違法經營,免除在越南行銷/管理無法強勢到位;2.聯營公司無法100%控股,經營管理成本高;3.越南代表處,不能與國內外廠商做直接業務買賣,無法開立發票及收付款等紛繁蕪雜之困擾。
越南外商獨資商貿公司享有以下權利:1.擁有獨立的海關進出口權;2.代理批發進出口商品:除屬禁止出口/暫時中止出口/禁止進口及暫時中止進口項目外,商貿公司均可擔任其他貿易商/批發商/生產商各種貨品進出口買賣業務之代理; 3.可在越南境內申請開設連鎖分店;4.商業廣告商行業(香煙廣告除外);5.商業檢驗行業(運輸工具檢驗除外)。
1. 股權比例:境外方可100%持有;2.註冊資本:一般為10萬美金;3.到位時間:一般為1年,經批准後最多可展延一次半年;4.經營期限:一般不超過 30年;5.以境外公司名義控股越南獨資商貿公司,則境外公司必需為WTO成員國。目前境外公司中以WTO會員國的貝里斯Belize/汶萊Brunei/香港HK三國較為上選。與越南簽有雙重租稅協議的塞舌爾 Seychelles,預計2009年12月方可加入WTO。境外公司如已註冊一年以上,需提供經會計師簽證/大使館認證過之財務審計報表『雙認證』。因此不建議用一年以上境外/境內公司投資。
越南獨資商業/貿易公司主要稅種率:1.企業所得稅(10%-25%)獨資商業/貿易公司的企所稅和獨資廠的稅務一樣,有地域上10%- 25%的區別和優惠,但無「兩免三減-四免九減」的減免優惠,此點與早期中國是一樣的;2.增值稅(0%/5%/10%);3.個人所得稅(5%-35%);4.社會保險稅(公司18%/個人8%);5.門牌稅:100萬-300萬越南盾/年。
1.設立境外公司(貝里斯Belize/汶萊Brunei/香港Hong Kong);2.收集資料/翻譯文件;3.大使館認證/公證;4.名稱預查;5.申請文件製作;6.審批機關審批; 7.投資許可證;8.報刊公告;9.董事會議;10.公安登記/蓋章;11.銀行開戶;12.稅務登記;13.海關審編碼。
※ 說明:由於越南外商貿易公司2009年1月才開放,目前審批權在河內國家商務部。
1.境外公司文件;2.境外公司資信證明;3.境外公司董事護照影本及身份證;4.越南當地法定代表人護照影本;5.租賃合同(需公證);6.註冊資本/經營範圍/公司名稱;7.公司產品目錄或相關經驗證明。
一、在2010年1月1日前,越南獨資商業/貿易公司限制在國內從事以下產品的買賣:
1.酒類/水泥/石灰石/化肥/礦物質/鉀化物;
2.輪胎(小車/公車/運輸車/摩托車外胎);
3.紙及紙製品(如登記簿/會計簿);
4.鋼鐵類;
5.視聽設備(如有線電話及設備/無線電話/手機/電報/電視等);
6.磁帶刻錄機及各種其他刻錄機。
二、禁止國內買賣類產品:
1.稻穀;
2.蔗糖/甜菜糖;
3.香煙/烤煙和雪茄;
4.藥品(不包括含非藥用的藥片狀/蟲蛹狀/藥粉狀的營養品);
5.武器/彈藥/爆炸物(工業爆炸物除外)及軍用技術設備;
6.書/報刊及雜誌;
7.貴金屬和磚石;
8.在物料上已成型的物品。
三、禁止出口類產品:
1.石油及石油加工類產品;
2.2011/01/01前限出口稻穀/稻米/種子;
3.全民及社會所有遺物/古董及國寶;
4.禁止在越南境內發行各種文化刊物;
5.國內天然林圓木及鋸木/各類珍貴水產;
6.保密範圍之專用密碼機械及軟體;
7.武器公約規定之有毒害化學物。
四、禁止進口類:
1.雪茄/煙葉或其他可代煙葉的煙倏;
2.除原油外的石油加工提煉/或加工產品;
3.文化報刊/雜誌及刊物等;
4.音像製品及傳播工具;
5.飛行類工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