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於20067月正式發佈第72/2006/ND-CP號函,公告《貿易法外商在越南設立代表處及分公司之施行細則規定》,取代200020/2000/
TTLT-BTM-TCDL聯席通知之相關規定。主要內容如下:
1. 國外企業設立越南代表處,須合法營業1年以上;
2. 外商常駐越南代表處經營許可期限般為1年,期滿後可加簽;
3. 申請設立應備文件新增經越南大使館認證之『母公司年度財務報表』及『母公司章程』。
外商駐越南代表處是外國公司為尋找促進貿易、 旅遊機會,根據越南法規而成立的分支機構。不需要註冊資本,也不用繳納公司所得
(不能從事直接營利之經營活動)。外商可在越南設立多個代表處,但不能設立代表處分支機構。根據越南法律規定,外商常駐越南代表處的主要功能如下:
1. 代表總公司在越南進行業務聯絡、調查市場行情、產品展示與技術交流等;
2. 代表總公司簽約及驗收貨物、進行技術指導等;
3. 代表外商在越南追蹤、監督執行已簽訂之合約;
4. 促進建立在越南經貿與旅遊合作投資項目;
5. 尋找促進商品買賣機會,提供貿易服務項目機會。
外國的旅行社、貿易公司、人力仲介、租賃公司、傭金代理商、製造廠、諮詢顧問公司、承包商、海運運輸業、國際性服務業、金融保險服務業、法律會計服務業等均可在越南設立外商代表處。
目前越南仍舊沿用中國舊有的『國外(境外)母公司需要設立年以上』的規定,且還需有會計師年度簽證報告。如果購買
上無營業過的境外公司:如塞席爾Seychelles/ 貝里斯Belize/ 汶萊Brunei/ 開曼Cayman/ 香港HK…經過動點公司整理後再由簡單合法的會計師稽核簽證,亦可在越南設立國外辦事處。旦存在法律、財務糾紛甚至民事、刑事風險時,最多也只牽涉到境外公司的有限責任,不會影響到母公司的正常運作,這是道絕佳的『防火牆』;還可以利用境外公司保留盈餘,台商亦可避免台灣『最低稅負制』課稅。
一.設立條件
1. 國外母公司合法經營1年以上(建議購買註冊滿1年以上的控股公司 );
2. 無到位註冊資金的要求;
3. 商業大樓、店面、商住兩用樓、私人住宅等皆可登記。
二.應備文件
1. 商業部制定之代表處成立許可證核發申請書,並由國外公司權責代表簽字確認;
2. 經越南大使館認證之外國總公司營業登記證影本,營業執照剩餘的有效期大於1年;
3. 經審計簽證之年度財務報表影本或類似財務報表的替代文件(需經越南大使館認證並翻譯成越
文);
4. 公司章程影本(需經越南大使館認證並翻譯成越文)。
三.設立流程(30-45個工作日)
1. 設立境外控股公司、並匯兌資料;
2. 境外公司文件經越南大使館認証,並譯成越文在當地公證;
3. 製作代表處設立申請書(需以越文或英文撰寫);
4. 經商業部貿易廳或貿易旅遊廳審批並發給設立許可證;
5. 辦理銀行開戶及其相關手續。
四.審核時間
1. 商業部貿易廳自收齊合格申請文檔後,在15天內完成其審核手續,頒發成立許可證,並將副
本抄送至代表處所在地的直轄市及省政府、省級稅務機關、統計機關及公安機關。
2. 申請文件不合格者,發証機關將在收到文件起3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外商或代理公
司予以補充文件。
3. 審核期滿而未發給代表處成立許可證時,相關權責機關將以書面形式告知外商未發證之理由。
一.登報公告 代表處自獲得許可證起45天內,應在越南發行的報紙或電子報,連續三期刊登下列內容: 1.代表處名稱及辦公地址、 外國企業名稱及辦公地址; 2.代表處負責人; 3.代表處成立許可證號碼、發證日期、活動期限及發證機關名稱; 4.代表處之活動內容,如售後服務:業務聯繫、廣告行銷。
二.開設帳戶 代表處可開設支出專用外幣帳戶或具有外幣來源的支出專用越幣帳戶。開戶應備文件如下: 1.代表處設立許可證影本; 2.代表處公章、財務章、私章; 3.首席代表身份證影本。
根據越南政府2006725日發佈的《貿易法外商在越南設立代表處及分公司之施行細則》第2條第3款有關限制規定,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首席代表和代
表機構首席代表和代表可由以下人員擔任:
1. 持合法普通護照的外國公民;
2. 在境外已獲得外國長期居住資格的越南公民; 3. 越南合法公民。
代表處可自行登報或透過人力仲介介紹進行員工招聘,也可透過越南政府所指定之『外商服務中心FOSCO』或『省勞動廳』之就業服務中心代為招聘。
代表處不能在越南從事直接營利之營業活動,故不用繳納營利所得稅,但代表處的首席代表或代表、越南所聘用之員工需繳納個人所得稅。另外,代表處還須
為聘任的越南籍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稅。20091月越南個人所得稅將採用新的課稅標準按0-35%的七級累進稅率課稅,之前越籍公民與外國人課徵不同稅率的做法將會取消。 越南辦事處首席代表每月個人最低報稅薪資1,000美元(約1600萬越盾),每月20日之前需繳交50美元(約80萬越盾)個人所得稅。
在越南居留30-183天以下之外籍人士則適用25%所得稅率。
20083月25日,越南政府頒佈29 / 2008 /
ND-CP 號決定,對在國家經濟開發區、國家級出口加工區、口岸經濟區、高新技術區和工業區內工作的越南人和外國人,減半徵收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即最低稅率為5%,最高稅率為20%。
個人所得稅稅率表
單位:百萬/越盾million VND
等級
每月應課稅所得
稅率
1
0 - 5百萬
5 %
2
5百萬以上 - 10百萬
10%
3
10百萬以上 - 18百萬
20%
4
18百萬以上 - 32百萬
20%
5
32百萬以上-52百萬
25%
6
52百萬以上-80百萬
30%
7
80百萬以上
35%

『貿易法外商在越南設立代 表處及分公司之施行細則』規定,由越南商業部貿易廳或貿易旅遊廳負責代表處設立許可證核發、重發、修改、
補充、加簽及撤銷等多項事務的辦理。
一.許可證修改
1. 當外商欲更改代表處法律代表人、活動內容、名稱地址等時,須從更改之日起10天內向權責機關辦理許可證之補充及修改手續。
2.應備文件:a. 外商權責代表簽認之越南商業部貿易廳制定的代表辦事處成立許可證補充及修
改格式申請書;b. 代表辦事處成立許可證原始文本。
二.許可證加簽
1. 外商常駐越南代表處經營許可期限般為1年,期滿後可申請延期,但需具備下列條件:
a. 需要以代表辦事處方式繼續在越南國內活動者;
b. 依其成立時或營業登記國法律規定,正在活動者;
c. 尚未嚴重違反越南代表辦事處法律規定活動者。
2. 申請加簽代表處許可證文件包括下列幾項:
a. 外商權責代表簽字確認之越南商業部貿易廳制定的申請加簽代表處成立許可證格式之申請書;
b. 外商最近年度之經審計簽證的財務報告,以証明其存在及具有實際活動。文件應 以越語翻譯後,取得越南大使館認證;
c. 申請加簽代表處成立許可證時之代表處活動報告;
d. 代表處設立許可證原件。
3. 外商應至少於其代表辦事處成立許可證期滿前30天,辦理申請加簽延期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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