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 分
內 容
工 廠
公 司
獨 資 廠
合 資 廠
保 稅 工 廠
代 表 處
商 貿 公 司
境 外公 司 (人)
100%
1% - 99%
100%
100%
100%
本 國 境 內 (人)
沒 有
1% - 99%
沒 有
沒 有
沒 有
最 少 股 東
1
2
1
沒 有
1
董 事 會 最 少 成 員
2
2
2
沒 有
2
法 定 代 表 人
無 限 制
無 限 制
無 限 制
無 限 制
無 限 制
首 年 最 少 匯 入 資 金
無 限 制
無 限 制
無 限 制
無 限 制
設 立 地 點
全 國
全 國
全國
全 國
全 國
設 立 時 間
45
45
45
45
45
產 品 內 銷 國 外
可 以
可 以
可 以
不 可
可 以
產 品 內 銷 國 內
可 以
可 以
可 以
不 可
可 以
原 料 購 自 國 外
可 以
可 以
可 以
不 可
可 以
原 料 購 自 國 內
可 以
可 以
可 以
不 可
可 以
銷 售 稅
0-25%
0-25%
0%
0-25%
稅 務 優 惠
淨 利 課 稅
20%, 27%
20%, 27%
20%, 27%
0%
20%, 27%
個 人 所 得 稅
0% - 28%
0% - 28%
0% - 28%
0% - 28%
0% - 28%
稅 後 利 得 匯 出
0%
0%
0%
0%
0%
進 口 徵 收 GST
10%
10%
0%
10%
10%
出 口 退 回 GST
辦 事 處 設 立
全 國
全 國
全 國
不 可
全 國
分 公 司 設 立
全 國
全 國
全 國
不 可
全 國
依公司法第122條之規定,要擔任馬來西亞公司董事之人員須在馬國有居住地址。
馬來西亞對資金到位沒有嚴格要求,但企業需到位至少馬幣250,000(約68美金),方能為外籍人員申請工作證。
馬來西亞保稅工廠規定產品外銷國外需超過80%。
馬來西亞銷售稅的課稅對象為在馬國制造的產品和進口的商品。
符合鼓勵類項目,方能申請5年之免稅優惠。
2007年企所稅稅率降為27%,註冊到位資本少於250萬且首年利潤在馬幣50萬以下的稅率為20%。
在馬國居住超過182天,個人所得稅為0%-28%的累進稅率;0%(少於馬幣2,500),3%(馬幣2,501-馬幣 20,000);7%(馬幣20,001-馬幣35,000);13%(馬幣35,001-馬幣50,000);19%(馬幣50,001-70,000馬幣);24% (馬幣70,001-馬幣100,000);27%(馬幣100,001-馬幣250,000);28%(超過馬幣250,00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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