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2006年9月22日後登記註冊的外資企業,適用第24/2007/ND-CP號公告企所稅的稅率及
優惠;2006年9月22日前登記註冊的外資企業,繼續執行原有的企所稅稅率及優惠至期滿為止,優惠期滿後按稅率28%課稅。(2009年1月1日起,企所稅由28%下調到25%)。
於2007年1月11日越南加入WTO前取得投資執照的,按出口比例條件享受企業營業所得優
惠的公司,在2011年前,准予繼續享受原有企業所得稅稅率及優惠;優惠期滿後適用第24/
2007/ ND-CP號公告。
企業所得稅稅率優惠期自營運期算起,優惠最長年限分為三種︰10年(20%)、12年(15%)、
15年(10%);優惠期滿後企業營所稅稅率恢復至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