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在越南有六種投資型態>> 1. 外商獨資工廠:外商100%持有公司股權。股東至少為1人,最多不超過50人。獨資公司擁有獨立的法人資格,無內外銷比例限制。 2. 商貿公司:2007年1月11日越南正式成為WTO第150個會員國,依越南加入WTO後切結條款,2009年1月1日越南政府將完全開放外商獨資商業貿易公司的設立。 3. 聯營公司(合資工廠):至少由2位股東共同出資,並在公司同一名義下經營,類似中國的『合資廠』,外商佔有股權的比例最高可達到51%。 4. 合營公司(來料加工廠):類似於中國的『來料加工廠』或『委託加工廠』,通常由外商與越方簽訂生產合同,明定各方責任與經營成果分配,不用在越南成立新的公司, 但外商持股比例不超過70%。 5. 辦事處(即代表處):可代表其母公司在越南從事業務接洽、聯絡與開發,但不能有營業行為,也不能開立發票。外商可在越南國內設立多個代表處,但不能設立總代表處或代表處的分支機構。6. 分公司:可從事貨品買賣及與買賣直接有關的活動,其功能基本雷同於子公司,目前已暫停審批設立國外分公司。
越南外資企業的投資總額和條例資金皆無限制,但條例資金不少於投資額的 30%,鼓勵類、較大金額投資案,條例資金准予調降至投資額的 20%。實際操作時建議工廠條例資金最低為50萬美金,公司則是10萬美金,投資金額低於此門檻,當地政府一般不會給予批准。獨資廠的資本到位時間一般為0.5-1年,根據需要最多可向政府申請展延0.5-1年,而商貿公司資金到位時間一般為3個月,可向政府申請展延3個月。外商可用機器、現金及專有技術等方式出資,不像中國的工廠 / 公司有機器和資金比例限制。
2007年越南加入WTO之後,將陸續對外資開放保險、金融、醫療、旅遊、商貿、運輸、廣告、通信等產業,因此外商應提前規劃。
-
區 分
內 容
- 境外公司
- 越南境內人士
- 股東最少人數
- 董事最少人數
- 法定代表人
- 最低註冊資本
(美 金) - 設立地點
- 設立天數
- 外銷國外
- 內銷國內
- 原料購自國外
- 原料購自國內
- 增值稅
- 稅務優惠
- 淨利課稅%
- 稅後利得匯出
- 個人所得稅
- 進口徵收VAT
- 出口退回VAT
- 分公司設立
- 辦事處設立
| 工 廠 型 態 | ||
| 獨 資 廠 | 聯 營 廠 | 合 營 廠 |
| 100% | 1-99% | 1-99% |
| 無 | 1-99% | 1-99% |
| 1 | 2 | 2 |
| 1 | 2 | 2 |
| 1 | 1 | 1 |
| 500,000 | 500,000 | 800,000 |
| 工業區內 | 工業區內 | 工業區內 |
| 45 | 45 | 90 |
| 1-100% | 可以 | 可以 |
| 1-100% | 可以 | 可以 |
| 可以 | 可以 | 可以 |
| 可以 | 可以 | 可以 |
| 0% / 5% / 10% | ||
| 兩免三減-四免九減 | ||
| 10% / 15% / 20% / 25% | ||
| 0% | 0% | 無 |
| 0-35% | 0-35% | 0-35% |
| 可以 | 可以 | 可以 |
| 可以 | 可以 | 可以 |
| 全國 | 全國 | 不可 |
| 可以 | 可以 | 不可 |
| 公 司 型 態 | ||
| 工 程 公 司 | 商 貿 公 司 |
代 表 處 |
| 100% | 100% | 100% |
| 無 | 無 | 無 |
| 1 | 1 | 1 |
| 1 | 無 | 無 |
| 1 | 1 | 1 |
| 200,000 | 200,000 | 無 |
| 全國 | 全國 | 全國 |
| 120 | 365 | 30-45 |
| 可以 | 可以 | 不可 |
| 可以 | 可以 | 不可 |
| 可以 | 可以 | 不可 |
| 可以 | 可以 | 不可 |
| 0% / 5% / 10% | 無 | |
| 無 | 無 | 無 |
| 10% / 15% / 20% / 25% | 無 | |
| 0% | 0% | 無 |
| 0-35% | 0-35% | 無 |
| 可以 | 可以 | 無 |
| 可以 | 可以 | 不可 |
| 全國 | 全國 | 不可 |
| 可以 | 可以 | 不可 |
越南獨資企業設立無最低資本限制,但條例資金最好為50萬美金,投資總額150萬美金,實際到位50萬美金。
外商投資︰1.鼓勵產業項目 2.特別鼓勵產業項目 3.經濟社會特別困難地區 (含國家級經濟特區) 4.經濟社會困難地方 (含國家級工業區),將享受企業所得稅 10-15 年,稅率為10-20%(期滿後按25%課徵),及由原來的兩免兩減更改為「兩免三減至四免九減」稅務優惠。2009 年起,企業所得稅將由28% 調降為25%。
2008年3月25日,越南政府頒佈29/2008/ND-CP號決定,對在國家經濟開發區、國家級出口加工區、口岸經濟區、高新技術區和工業區內工作的越南人和外國人,減半徵收個人所得稅,即稅率最低為 5%,最高為 20%。2009年1月實施新的個人所得稅法,越籍與外籍個人適用稅率統一為5-35%,起徵點為400萬越盾。
依越南加入WTO切結條款,2009年1月1日起開放外商獨資商貿公司設立,可在越南國內各城市廣設分公司及連鎖零售店。由於首次開放,目前審批權在河內國家商務部,且根據行業業別除了申請河內工商的意見還需要申請其他河內專有部門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