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進口貨品計稅價值為進口價值加進口稅,進口價值為計稅依據,依進口稅計算規定辦理;
3. 外商提供越南消費者之服務,未課徵加值稅之價值依合約確定,合約未確定者,加值稅計稅價值為應支付予外商之服務價值; 4. 財產出租者為未課稅之出租價值;
5. 分期付款之出售貨品,為貨品的一次付款並未計稅之價值(不包含按期付款之利息);
6. 貨品加工為未含稅之加工價格。
二.徵收方法 1. 扣稅法根據收取的銷售稅金 ,減去按購買貨物及勞務的進項稅後為應納稅額。進項稅可抵扣,納稅人必須取得正式發票。
a. 一般納稅公式: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進項稅額。
b. 進口商納稅公式:
應納稅額=組成計稅價格×稅率 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
2.直接加值法 一般用於越南企業,對於按『外商投資法』經營但未領執照的外商也可適用,因他們不具備適用扣稅法所應有的會計和發票條件。此法的加值額,採測算方法,然後乘適用稅率等於應納稅額。適用於小型企業或無賬企業。此類納稅人不得開具加值稅發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