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510日越南財政部頒佈『加值 型營業稅法』,規定加值稅是一種針對貨物和服務在生產、銷售或者消費過程中發生營利而徵收的稅種。在越南從事製造、貨物買賣或勞務的組織、單位和個人及進口貨物至越南的組織、單位或個人均需繳納加值稅。加值稅主要按增值額徵稅,實行『價外稅』,稅款憑發票抵扣,且連續徵收。 . 除1997年頒佈的『加值型營業稅法』外,有關的法令還有:2003年6月17日通過的『加值型營業稅法修訂案』,同年1210日通過的158/2003/ND-CP號加值稅修訂法令,2004723148/2004/ND-CP號公告以及20051129日第57/2005/QH11號特別消費稅暨加值稅修正案。最新修訂的內容主要如下: 1. 稅率調為0%、5%、10%三級; 2. 未經加工或初步加工之種植產品、畜產品、水產品及進口產品列入不課徵加值型營業稅項目; 3. 初步加工之棉花適用5%稅率; 4. 加工出口區廠商對區外企業提供服務專案需繳納加值稅。服務專案包括保險、銀行、郵政通訊、諮詢、稽核、會計、運輸、倉庫及辦公室。年510日越南財政部頒佈『加值 型營業稅法』,規定加值稅是一種針對貨物和服務在生產、銷售或者消費過程中發生營利而徵收的稅種。在越南從事製造、貨物買賣或勞務的組織、單位和個人及進口貨物至越南的組織、單位或個人均需繳納加值稅。加值稅主要按增值額徵稅,實行『價外稅』,稅款憑發票抵扣,且連續徵收。除1997年頒佈的『加值型營業稅法』外,有關的法令還有:2003617日通過的『加值型營業稅法修訂案』,同年1210日通過的158/2003/ND-CP號加值稅修訂法令,2004723148/2004/ND-CP號公告以及20051129日第57/2005/QH11號特別消費稅暨加值稅修正案。最新修訂的內容主要如下: 1. 稅率調為0%、5%、10%三級; 2. 未經加工或初步加工之種植產品、畜產品、水產品及進口產品列入不課徵加值型營業稅項目; 3. 初步加工之棉花適用5%稅率; 4. 加工出口區廠商對區外企業提供服務專案需繳納加值稅。服務專案包括保險、銀行、郵政通訊、諮詢、稽核、會計、運輸、倉庫及辦公室。
一.適用0%稅率的貨品及勞務項目 1. 再保險國外勞務、信用勞務;
2. 國際運輸、供應國際運輸的貨品及勞務;3. 金融投資(投資證券於國外及未
加工處理之開採礦產者外); 4. 所有允許出口的貨物和服務項目。
二.適用5%稅率的貨品及勞務項目
01. 供生產及日常生活之純淨水; 02. 肥料及生產肥料之礦物品,畜牧及防治病蟲害之藥品;
03. 醫療設備器材,醫用棉花及繃帶、預防及治療藥品,化學藥品、生產預防及藥品之原料;
04. 教學之學習用具及教具、各種印刷品(除印製鈔票外);05. 兒童玩具、書籍、磁帶及碟片;
06. 未經加工處理之水、海產品、農作物、畜牧產品;
07. 鮮活食品,未經加工處理之林產品(木材、竹筍除外);
08. 食糖及其副製品(糖漿、蔗渣)、黃麻、蒲草、竹等產品;
09. 越南國內種植之粗製棉、家畜、家禽及其他動物飼料;
10. 直接供應農業生產之勞務、煤、砂、石等;
11. 基本化學品,生產用之機器產品材料,各種模具,爆炸材料,砂輪,報章用紙,殺蟲劑噴射
瓶器,粗製橡膠乳,粗製松油,人造木版,工業混凝土產品;
12. 黑金屬、彩色金屬、稀有金屬冶煉、軋及抽製產品;13. 資料自動處理設備及零組件;
14. 博物館及歷史文化遺跡之保養、維修及複製;
15. 運輸及拆卸,河床、港口、海港之疏浚、救護及吊運活動;
16. 錄影片發行播放(除文獻資料片外)。
三.適用10%稅率貨品及勞務項目
01. 油、斯、礦石及開採礦產、珍貴金銀及寶石02. 電力商品、電子產品、消費機器、電;
03. 化學品及化妝品、紗、布料、成衣及刺繡花邊; 04. 紙品及其製品(除印報用紙外);
05. 奶品、糖果、餅乾、飲料及其它食品; 06. 陶瓷、玻璃、橡膠及塑膠產品,木材及木製品;
07. 水泥、磚瓦及其他建材、房屋建築及高科技產品裝置;
08. 郵政、通訊及網絡勞務、海運代理、仲介勞務;
09. 房屋、場地、倉庫、廠房、機器設備及運輸工具出租;
10. 法律及其他諮詢服務、審計、會計、考察及設計服務;
11. 攝影、洗、放大照片、影片拷貝印刷及出租、錄影、影印等;
12. 飯店、觀光旅遊及餐飲、 徵收特別消費稅貨品及勞務。
一.暫免繳納加值型營業稅 資企業生產外銷產品原物料之進口,在進出口稅法規定沖稅期限內,可暫時免繳加值稅。
二.免繳加值型營業稅之情形 1. 國內無法生產之設備作為固定資產或執行合作經營合約時;
2. 整廠設備免繳加值稅時,部分國內購買者可免繳;
3. 使用國內無法生產物品作為固定資產或執行經營合約;4. 生產直接外銷產品之進口原料。
一.計稅之價值 1. 由生產經營單位出售或供應其他單位銷售之貨品、服務,計稅價值為未課加值稅之出售價值;
2. 進口貨品計稅價值為進口價值加進口稅,進口價值為計稅依據,依進口稅計算規定辦理;
3. 外商提供越南消費者之服務,未課徵加值稅之價值依合約確定,合約未確定者,加值稅計稅
價值為應支付予外商之服務價值; 4. 財產出租者為未課稅之出租價值;
5. 分期付款之出售貨品,為貨品的一次付款並未計稅之價值(不包含按期付款之利息);
6. 貨品加工為未含稅之加工價格。
二.徵收方法 1. 扣稅法根據收取的銷售稅金 ,減去按購買貨物及勞務的進項稅後為應納稅額。進項稅可抵扣,納稅人必須取得正式發票。
a. 般納稅公式: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進項稅額。 b. 進口商納稅公式:
納稅額=組成計稅價格×稅率 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
2.接加值法 般用於越南企業,對於按『外商投資法』經營但未領執照的外商也可適用,因他們不具備適用扣稅法所應有的會計和發票條件。此法的加值額,採測算方法,然後乘適用稅率等於應納稅額。適用於小型企業或無賬企業。此類納稅人不得開具加值稅發票。
一.加值稅申報 稅人無論為單位還是個人,都應辦理加值稅登記。企業的分支機構及代銷店需另行登記,並辦理稅收申報。加值稅按
申報,於次月10日前呈送報表,申報時應備文件如下:
1. 第(02/GTGT版)貨品出售發票申報表; 2. 第(03/GTGT版)貨品買進發票申報表;
3. 第(04/GTGT版)無發票貨品進貨單申報。
二.加值稅繳納  企業和個人按照稅務機關的稅務通告務必在每月的25日之前繳納加值營業稅。進口貨物需在每單貨物進口後和進口稅同時繳納。
三.加值稅結算  在每年僅結束前60天內,企業應將稅務結算報告上報給稅務機關,並且在報上交後10天內與稅務機關結清所有加值稅。
一.購買發票 外資企業在購買加值稅發票時,首先到稅務局填寫『申請購買發票表格』,公司法定代表人向稅務機關出具『購買發票介
書』,上面註明購買發票人姓名、職位、身份證編號,並需附帶公司稅務代碼證、買發票人的身份證、公司營業執照。
二.開具發票開具發票應注意如下事項: 1. 填寫內容需與公司營業範圍相符;
2. 填寫的數據及各項要詳細,需填寫清楚稅號;
3. 售價和稅金要分開,發票經填寫,不能塗改;
4. 發票聯數據及細項要符合,綠色聯保留會計賬冊,紅色聯交予客戶,紫色聯保存在發票本;
5. 保存好所有發票,以便隨時提供給稅務機關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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