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外商獨資工廠: 外商100% 持有公司股權。股東至少為1人,最多不超過50人。獨資公司擁有獨立的法人資格,無內外銷比例限制。
2. 外商獨資商貿公司(100%外資): 2007111日越南正式成為WTO150個會員國,依越南加入WTO後切結條款,200911日越南政府將完全開放外商獨資貿易公司的設立。
3. 聯營公司(合資工廠): 至少由2位股東共同出資,並在公司同一名義下經營,類似中國的『合資廠』,外商佔有股權的比例最高可達到99%。
4. 合營公司(來料加工廠): 類似於中國的『來料加工廠』或『委託加工廠』,通常由外商與越方簽訂生產合同,明定各方責任與經營成果分配,不用在越南成立新的公司, 但外商持股比例不能超過70%。
5. 聯營商貿公司: 20081231日前越南政府不允許設立外商獨資商貿公司,只能與越南個人或企業合作設立聯營商貿公司,且外資佔有比例不能超過49%。
6. 辦事處(即代表處): 可代表其母公司在越南從事業務接洽、聯絡與開發,但不能有營業行為,也不能開立發票。外商可在越南國內設立多個代表處,但不能設立總代表處或代表處的分支機構。
7. 分公司: 可從事貨品買賣及與買賣直接有關的活動,其功能基本雷同於子公司,目前已暫停審批設立國外分公司。
以上方式由中央計劃投資部,或依權責下放予省(市)人民委員會、省級工業區管委會負責審批、發放投資設立許可證與管理之工作。
一.設立條件
1. 最低註冊資本:越南外資企業的投資總額和註冊資本皆無限制,但法定資本
不少於投資額的30%,鼓勵類、較大金額投資案,法定資本准予調降至投資額的20%。實際操作時建議最低登記10萬美金(約310萬台幣/ 71萬人民幣),如果小於10萬美金,當地政府般不會給予批準。
2. 出資時間與方式: 獨資工廠/ 公司的資本到
位時間一般為0.5-1.5年,根據需要最多可向
獨資公司/ 工廠註冊資本及到位時間
註冊資本(美金)
到位
可延期
合計
10萬-200萬
0.5年
0.5年
1年
200萬-1000萬
1年
0.5年
1.5年
≧1000萬
1.5年
0.5年
2年
政府申請展延半年。外商可用機器、現金及專有技術等方式出資,不像中國的工廠/ 公司沒有機器和資金比例限制。
二.設立方式
國外公司/ 個人不管以何種方式在越南投資設立工廠、公司,均可採用以下種方式操作:
1. 以國外公司、個人名義直接設立; 2. 透過一家控股公司間接設立(單控股);
3. 透過兩家控股公司間接設立(雙控股)
目前大多數外商都採用第2、3種方式在越南或國外投資,以便母公司稅務上的規劃。透過控股公司可達成以下優勢:
1. 盈餘保留無限期(台灣公司需預先課稅10%,匯回時再另行抵扣 ),以便往後海外轉投資;
2. 有限責任,可免除母公司海外法律訴訟、債務限制甚至民事刑事責任的無限擴大。
如採家控股公司控股,旦處分海外資產,需列入母公司所得立即稅簽課稅,例如著名的『燦坤稅務事件』。如採兩家控股公司控股,則可用第層投資越南的控股公司做買賣,將利得盈餘暫時保留於第層控股公司,就無立即在國內列入利得繳稅問題,或由第層控股公司直接再將利得匯回母公司,如雙重水庫作調控收放自由。如按第1種方式投資,國外母公司、個人將直接暴露在不可預測的海外風險中,且需面臨雙重課稅問題。故建議盡量使用雙層控股。對台商來說,應對最低稅賦開徵,運用境外雙控股的投資架構將是最理想的稅務安排。
二.設立流程
01. 設立境外控股公司;
02. 收集控股公司文件;
03. 公司文件經越語翻譯及大使館公證
04. 公司名稱預查;
05. 公司章程及申請書;
06. 審批機關審批;
07. 投資許可證頒發;
08. 報刊登載公告;
09.董事會會議、公安登記、公章、銀行開戶; 10. 稅務登記、海關編碼登記、消防/環保登記。
越南200863日通過第14-2008-QH12 號 函《越南企業所得稅稅法實施細則修訂案》。新法規定自2009 年起,企業所得稅將由目前28% 調降至25%。越南目前提供外商自獲利年度起算10-15年之優惠企業所得稅:1.鼓勵產業項目 (1020% 優惠稅率) 2.特別鼓勵產業項目 (1510% 優惠稅率) 3.設立在國家級工業區,高新科技工業區,經濟社會困難條件區域(1020%優惠稅率) 4.一般新設事業『兩免兩減半』優惠,若為鼓勵性行業或在經濟社會困難條件區最高可延長至『四免九減半』。自2004年開始,越南外商完稅淨利匯至國外總公司免暫扣繳稅(Withholding Tax)。
外商到越南設立獨資企業,可通過租地(自建廠房)、租賃
廠房兩種方式獲得土地使用權,不能直接買賣土地;租賃土地和廠房不超過50年,廠房月租約2-4.5美元/平方米(200-460台幣/坪)。外商可依土地法及相關法令規定,將地上物及土地使用權向越南金融機構抵押,以融資執行其投資計劃。主要優惠如下:
1. 租賃土地一般不超過50年;大型資金回收
緩慢、投資在經濟困難地區,土地租期放寬到70年。
2. 投資於優惠地區及產業項目的外商,可依越
南土地法及稅捐法規定享受土地租金、土地使用費及土地使用稅捐減免之優惠。
對投資於生產型的企業外商可以設備、技術等作價投資
無比例限制;也可透過進口和租賃方式獲得機器設備。
一.機器設備進口
稅 種
項目
稅率%
說     明
企所稅
/
28
25%(2009年1月1日起)
加值稅
/
0 出口商品/ 服務
5 必須商品/ 服務
10 所有其它商品/ 服務
個人
所得稅
外籍
0-40
月薪800萬越盾起
越籍
0-40
月薪500萬越盾起
消費稅
/
0-100
香煙/ 啤酒/ 舞廳/ 賭場..等
社會
保障稅
/
6/ 17
雇員/ 雇主
關稅
進口
0-50
除礦產/鋼坯等出口商品 皆免稅
出口
0-45
生產
特許費
/
0-40
針對石油/ 天然氣 / 木材 / 水產品
土地稅
/
0.03/
㎡/年
一般由出租方繳納
門牌稅
(越盾)
1-20億
100萬
依註冊資本額,
每年只繳納1次
20-50億
100萬
50-100
200萬
≧100億
300萬
在國家經濟開發區、國家級出口加工區、口岸經濟區、高新技術區和工業區內工作的越南人和外國人,減半徵收個人所得稅。20091月越南實施新的個人所得稅法,適用稅率統一為5-35%。
外資企業進口機器設備時,應保證其標準、品質符合經濟技術報告、技術設計所提出的生產、環保、勞動安全和機器設備進口的規定。進口手機器設備須保持在八成新以上(禁止進口目錄中的二手機器設備除外)。
二. 進口機器設備的檢驗
機器設備進口或安裝前需檢驗其價值與品質(投標購買的機器設備除外)。若檢驗價值低於申報價值,越南海關按檢驗結果重新調整設備價格。海關口岸依據經批准的進口計劃准予機器設備進口,不需出具檢驗證明書。
注:進口機器設備的檢驗機構為經批准在越南活動的檢驗公司、具有檢驗職能的越南國家機構或進口前從事機器設備檢驗的國外檢驗公司。
三.機器設備的租賃
對設備資金過大或技術出資過高的投資項目,外資企業可租用國內外機器設備,但須按下列規定辦理:
1. 在生產期限內,僅可租賃經濟技術報告中工藝生產線缺少 的機器設備及其附屬模具、配件;
2. 租用期結束時,應將其租賃的國外機器設備運出越南;外資企業依法代出租方履行有關稅收
政義務。機器設備租賃費核算在生產經營經費中,但不得辦理財產折舊(租用設備價值不計入企業資產價值)。
越南外資企業可擁有交易和其他合法取得的外匯,可在獲許的越南銀行開立和維持外匯帳戶。在越南居住12個月以上的外商個人也可擁有從國外匯入,或入境
時攜入經海關確認的外匯,及在越南合法取得的外匯;可在獲許的越南銀行開立和維持外匯帳戶;可存入外匯,享有外匯存款利息,並有權提取全部外匯存款本息。其中外資企業和外商個人可使用外匯於以下目的:
1. 支付國外貨款和服務費用;
2. 支付國內獲許收取外匯的機構和個人的貨款及服務的費用;
3. 償還國內和國外的外匯借款;
4. 賣給許可從事外匯活動的金融機構;
5. 對外匯有價證券進行投資;
6. 用於項目投資或將外匯匯出國外;
7. 提取外匯現金和轉帳,以支付公司成員出國工作之用,支付外籍員工的薪金、獎金、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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