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你要選擇【動點】
動點與其他同業差異點
境外公司為何選擇塞席爾
境外公司為何選擇貝里斯
境外控股公司申請手續
各國年度政府規費
境外公司功能用途
香港銀行開戶
為什麼設立中國商業公司
中國不同地別/ 業別/ 稅別
中國獨資廠設立選擇動點
中國工廠/ 公司設立條件
為什麼要設立中國代表處
中國設工廠/ 公司角色定位
中國外資企業命名重點
中國投資總額 註冊資本
為什麼需要投審會報備
中國企業/ 個人所得稅
中國大使館認證
越南工廠/公司設立
越南代表處設立
越南獨資(聯營)貿易公司設立
越南外資企業所得稅
越南公司/工廠設立條件
越南不同地別/業別/稅別
越南外資企業社會保險
馬來西亞工廠/ 公司設立
泰國工廠/ 公司設立
國外公司在台灣設立公司/ 分公司
海外辦公室租賃為何選擇動點
場地租賃報價單下載
文員代聘報價單下載
各分點聯繫方式
各分點地圖
應徵履歷表下載
應徵履歷表(範例)下載
越南工廠/ 公司設立
越南代表處設立
越南貿易公司設立
越南外資企業所得稅
越南公司/工廠設立條件
越南不同地別/ 業別/ 稅別
越南外資企業社會保險
1. 外商獨資工廠:
外商
100
% 持有公司股權。股東至少為
1
人,最多不超過
50
人。獨資公司擁有獨立的法人資格,無內外銷比例限制。
2. 外商獨資商貿公司(100%外資):
2007
年
1
月
11
日越南正式成為
WTO
第
150
個會員國,
依越南加入
WTO
後切結條款,
2009
年
1
月
1
日越南政府將完全開放外商獨資貿易公司的設
立。
3. 聯營公司(合資工廠):
至少由
2
位股東共同出資,並在公司同一名義下經營,類似中國的
『合資廠』,外商佔有股權的比例最高可達到
99
%。
4. 合營公司(來料加工廠):
類似於中國的『來料加工廠』或『委託加工廠』,通常由外商與越
方簽訂生產合同,明定各方責任與經營成果分配,不用在越南成立新的公司, 但外商持股比
例不能超過
70
%。
5. 聯營商貿公司:
2008
年
12
月
31
日前越南政府不允許設立外商獨資商貿公司,只能與越南個
人或企業合作設立聯營商貿公司,且外資佔有比例不能超過
49
%。
6. 辦事處(即代表處):
可代表其母公司在越南從事業務接洽、聯絡與開發,但不能有營業行
為,也不能開立發票。外商可在越南國內設立多個代表處,但不能設立總代表處或代表處的
分支機構。
7. 分公司:
可從事貨品買賣及與買賣直接有關的活動,其功能基本雷同於子公司,目前已暫停
審批設立國外分公司。
※
以上方式由中央計劃投資部,或依權責下放予省(市)人民委員會、省級工業區管委會負責審
批、發放投資設立許可證與管理之工作。
一.設立條件
1. 最低註冊資本:
越南外資企業的投資總額和註冊資本皆無限制,但法
定資本
不少於投資額的
30
%,鼓勵類、較大金額投資案,法定資本准予調降至投資額的
20
%。實際操作時建議最低登記
10
萬美金(約
310
萬台幣/
71
萬人民幣),如果小於
10
萬美金,當地政府
一
般不會給予批準。
2. 出資時間與方式:
獨資工廠/ 公司的資本到
位時間一般為
0.5-1.5
年,根據需要最多可向
獨資公司/ 工廠註冊資本及到位時間
註冊資本(美金)
到位
可延期
合計
10萬-200萬
0.5年
0.5年
1年
200萬-1000萬
1年
0.5年
1.5年
≧1000萬
1.5年
0.5年
2年
政府申請展延半年。外商可用機器、現金及專有技術等方式出資,不像中國的工廠/ 公司沒有機器和資金比例限制。
二.設立方式
國外公司/ 個人不管以何種方式在越南投資設立工廠、公司,均可採用以下
三
種方式操作:
1.
以國外公司、個人名義直接設立;
2.
透過一家控股公司間接設立(單控股);
3.
透過兩家控股公司間接設立(雙控股)
目前大多數外商都採用第
2、3
種方式在越南或國外投資,以便母公司稅務上的規劃。透過控股公司可達成以下優勢:
1.
盈餘保留無限期(台灣公司需預先課稅
10
%,匯回時再另行抵扣 ),以便往後海外轉投資;
2.
有限責任,可免除母公司海外法律訴訟、債務限制甚至民事刑事責任的無限擴大。
如採
一
家控股公司控股,
一
旦處分海外資產,需列入母公司所得立即稅簽課稅,例如著名的『燦坤稅務事件』。如採兩家控股公司控股,則可用第
二
層投資越南的控股公司做買賣,將利得盈餘暫時保留於第
一
層控股公司,就無立即在國內列入利得繳稅問題,或由第
一
層控股公司直接再將利得匯回母公司,如雙重水庫作調控收放自由。如按第
1
種方式投資,國外母公司、個人將直接暴露在不可預測的海外風險中,且需面臨雙重課稅問題。故建議盡量使用雙層控股。對台商來說,應對最低稅賦開徵,運用境外雙控股的投資架構將是最理想的稅務安排。
二.設立流程
01.
設立境外控股公司;
02.
收集控股公司文件;
03.
公司文件經越語翻譯及大使館公證
04.
公司名稱預查;
05.
公司章程及申請書;
06.
審批機關審批;
07.
投資許可證頒發;
08.
報刊登載公告;
09.
董事會會議、公安登記、公章、銀行
開戶;
10.
稅務登記、海關編碼登記、消防/環保登
記。
越南
2008
年
6
月
3
日通過第
14
-
2008
-
QH12
號 函《越南企業所得稅稅法實施細則修訂案》。新法規定自
2009
年起,企業所得稅將由目前
28
% 調降至
25
%。越南目前提供外商自獲利年度起算
10
-
15
年之優惠企業所得稅:
1.
鼓勵產業項目 (
10
年
20
% 優惠稅率)
2.
特別鼓勵產業項目 (
15
年
10
% 優惠稅率)
3.
設立在國家級工業區,高新科技工業區,經濟社會困難條件區域(
10
年
20
%優惠稅率)
4.
一般新設事業『兩免兩減半』優惠,若為鼓勵性行業或在經濟社會困難條件區最高可延長至『四免九減半』。自
2004
年開始,越南外商完稅淨利匯至國外總公司免暫扣繳稅(
Withholding Tax
)。
外商到越南設立獨資企業,可通過租地(自建廠房)、租賃
廠房兩種方式獲得土地使用權,不能直接買賣土地;租賃土地和廠房不超過
50
年,廠房月租約
2-4.5
美元/平方米
(200-460
台幣/坪)。外商可依土地法及相關法令規定,將地上物及土地使用權向越南金融機構抵押,以融資執行其投資計劃。主要優惠如下:
1.
租賃土地一般不超過
50
年;大型
、
資金回收
緩慢、投資在經濟困難地區,土地租期放寬到
70
年。
2.
投資於優惠地區及產業項目的外商,可依越
南土地法及稅捐法規定享受土地租金、土地使用費及土地使用稅捐減免之優惠。
對投資於生產型的企業
,
外商可以設備、技術等作價投資
,
無比例限制;也可透過進口和租賃方式獲得機器設備。
一.機器設備進口
稅 種
項目
稅率%
說 明
企所稅
/
28
25%(2009年1月1日起)
加值稅
/
0
出口商品/ 服務
5
必須商品/ 服務
10
所有其它商品/ 服務
個人
所得稅
外籍
0-40
月薪800萬越盾起
徵
越籍
0-40
月薪500萬越盾起
徵
消費稅
/
0-100
香煙/ 啤酒/ 舞廳/ 賭場..等
社會
保障稅
/
6/ 17
雇員/ 雇主
關稅
進口
0-50
除礦產/鋼坯等出口商品 皆免稅
出口
0-45
生產
特許費
/
0-40
針對石油/ 天然氣 / 木材 / 水產品
土地稅
/
0.03/
㎡/年
一般由出租方繳納
門牌稅
(越盾)
1-20億
100萬
依註冊資本額,
每年只繳納1次
20-50億
100萬
50-100
億
200萬
≧100億
300萬
在國家經濟開發區、國家級出口加工區、口岸經濟區、高新技術區和工業區內工作的越南人和外國人,減半徵收個人所得稅。
2009
年
1
月越南實施新的個人所得稅法,適用稅率統一為
5-35
%。
外資企業進口機器設備時,應保證其標準、品質符合經濟技術報告、技術設計所提出的生產、環保、勞動安全和機器設備進口的規定。進口
二
手機器設備須保持在八成新以上(禁止進口目錄中的二手機器設備除外)。
二. 進口機器設備的檢驗
機器設備進口或安裝前需檢驗其價值與品質(投標購買的機器設備除外)。若檢驗價值低於申報價值,越南海關按檢驗結果重新調整設備價格。海關口岸依據經批准的進口計劃准予機器設備進口,不需出具檢驗證明書。
注:
進口機器設備的檢驗機構為經批准在越南活動的檢驗公司、具有檢驗職能的越南國家機構或
在
進口前從事機器設備檢驗的國外檢驗公司。
三.機器設備的租賃
對設備資金過大或技術出資過高的投資項目,外資企業可租用國內外機器設備,但須按下列規定辦理:
1.
在生產期限內,僅可租賃經濟技術報告中工藝生產線缺少 的機器設備及其附屬模具、配件;
2.
租用期結束時,應將其租賃的國外機器設備運出越南;外資企業依法代出租方履行有關稅收
財
政義務。機器設備租賃費核算在生產經營經費中,但不得辦理財產折舊(租用設備價值不計入企業資產價值)。
越南外資企業可擁有交易和其他合法取得的外匯,可在獲許的越南銀行開立和維持外匯帳戶。在越南居住
12
個月以上的外商個人也可擁有從國外匯
入,
或入境
時攜入經海關確認的外匯,及在越南合法取得的外匯;可在獲許的越南銀行開立和維持外匯帳戶;可存入外匯,享有外匯存款利息,並有權提取全部外匯存款本息。其中外資企業和外商個人可使用外匯於以下目的:
1.
支付國外貨款和服務費用;
2.
支付國內獲許收取外匯的機構和個人的貨款及服務的費用;
3.
償還國內和國外的外匯借款;
4.
賣給許可從事外匯活動的金融機構;
5.
對外匯有價證券進行投資;
6.
用於項目投資或將外匯匯出國外;
7.
提取外匯現金和轉帳,以支付公司成員出國工作之用,支付外籍員工的薪金、獎金、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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